8月1日起!四川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按新要求评审!
- 发表时间: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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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加强消防设计质量管控,保证评审环节的公正与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
第三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应一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第四条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第五条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执行规定,不得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规避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明确了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论证的,不适用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见附件1)应包括下列内容:
1.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报告。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说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设计内容和理由;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说明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和理由;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说明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规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等,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内容和理由。
2.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提交两种以上方案的综合分析比选报告,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或者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不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等内容的消防设计图纸。
提交的两种以上方案综合分析比选报告,应当包含两种以上能够满足施工需要、设计深度一致的设计方案,并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逐项比对,比对结果清晰明确,综合分析后形成特殊消防设计方案。
3.火灾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如实反映工程场地、环境条件、建筑空间特性和使用人员特性,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真实模拟火灾发生发展、烟气运动、建筑结构受火、消防系统运行和人员疏散情况,评估不同使用场景下消防设计实效和人员疏散保障能力,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合理可行性。
4.实体试验验证报告。属于本规定第三条且是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验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评估火灾对建筑物、使用人员、外部环境的影响,试验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二)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提交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应提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等;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情形的,应提交国内或者国外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类似工程情况报告。
(三)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新材料的,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包括性能参数等)。
(四)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提交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相应的中文文本。
(五)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除上述四项以外,还应当说明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切实增强建筑火灾时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包括: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内容。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后,应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期间可根据项目情况和工作实际采取会议、函询等方式对特殊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申请条件进行研究。
第八条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研究认为建设工程不具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情形的,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研究认为建设工程具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申请条件的,载明内容和理由,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见附件2)。
第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后,应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要求的,应函复报请评审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见附件3);经审查符合专家评审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算,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
第十条参加专家评审会的人员应包括建设、设计、技术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人员,以及相关专业的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评审会应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
第十二条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应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两名工作人员负责。原则上应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填写《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专家库回避单位表》(见附件4)、《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专家抽取记录表》(见附件5)。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见附件6)。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技术服务等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四)专家组成员封闭讨论(建设、设计、技术服务等单位人员应回避),发表个人意见,独立出具评审意见(见附件7);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应当针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讨论,讨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设计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具备应用可行性等;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理由是否充分;
(四)特殊消防设计方案是否包含对两种以上方案的比选过程,是否是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
(五)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文件中是否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六)火灾数值模拟的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设定是否科学。应当进行实体试验的,实体试验内容是否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是否一致;
(七)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讨论内容除上述六项以外,还应当讨论采取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
(一)会议概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组织机构,专家组的成员构成,参加会议的建设、设计、技术服务等单位;
(四)评审专家独立出具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签字,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专家评审意见的结论,结论应明确为通过或不通过,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结论为通过;
第十六条对评审通过,但在专家评审意见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对照修改意见内容进行调整,并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时予以确认。对评审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调整修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自专家评审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专家的工作情况给予评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特殊消防设计相关内容落实情况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时,可邀请参与该项目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专家参加。
第十九条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三)参加专家评审事项的讨论、质询,对专家评审事项发表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
第二十一条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出具评审意见负责。专家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有关单位或人员,不得收受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专家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专家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不履行相关职责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入库专家按程序予以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交相关单位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专家评审工作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廉洁纪律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交相关单位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严禁评审专家收取建设、设计、技术服务等单位费用。
第二十四条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专题研究论证,以及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专题研究、论证等工作程序可参考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工作资料,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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