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单人值班:条件、障碍与实现路径
- 发表时间:202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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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以来,一场关于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变革正在全国范围内加速推进。截至2026年5月,全国已有13个省级行政区和9个地级市明确出台政策,允许在满足特定技术条件下实行消防控制室单人值班。这一变革被业界普遍视为消防管理从“人防”向“技防”转型的标志性事件,也折射出技术进步对消防监管模式的深刻重塑。
然而,政策文件中的寥寥数语,并不能自动转化为现实中的有效执行。单人值班制度要真正成立,必须在法律依据、技术标准、设备可靠性与服务保障四个维度上同时达到逻辑自洽与现实可行。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基本要求,在国家层面有明确底线。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且值班人员须持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也维持这一双人底线。
在此基础上,地方条例作出了有条件放宽。以《山东省消防条例》(2025年修订)为例,其第三十二条规定: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控制功能的,可由一人值班。北京、重庆、四川、广东、福建、浙江、黑龙江等地规定与此一致。
与此同时,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已于2024年启动修订,2026年5月公示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单位依托智能传感、物联通信等技术建立的智慧消防管理系统或平台应能实时采集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管网压力、水池水位、通道堵塞、出口锁闭、车道占用等信息。”为单人值班提供了技术层面的制度准备。
从法规层级看,地方条例在国家法律法规之上作出更具体、有条件的规定,本身不存在逻辑冲突。问题的关键在于:技术条件必须严格满足,放宽才具有正当性。
从各地政策表述来看,单人值班的技术前提可以概括为两个核心条件: 一是“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二是“能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 。这两个条件构成了政策从“原则禁止”到“有条件允许”的逻辑通道。
从国家标准体系审视,这一逻辑通道已经获得了相当程度的基础支撑。GB 25506—2010第3.2条明确规定:“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能监控并显示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应具有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传输这些信息的功能”。所谓“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标准附录A对此作出了详细列举,涵盖了火灾报警系统的各类状态参数、联动控制系统的操作反馈信息等。这一规定意味着,从国家标准层面看,消防控制室与远程监控中心的信息交互功能本应是一种常态化的标配能力,而非实现单人值班时的特殊配置。换言之,单人值班政策放宽并非要求各单位额外增加一项全新的功能,而是充分激发和利用国家标准已经预设的信息化能力。
GB 25201—2010第4.7条也从维护管理角度作出了对等要求:“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用户,应按规定协议向监控中心发送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GB 25201与GB 25506两部标准形成了“双向传输、相互支撑”的制度架构:GB 25506要求消防控制室设备具备向监控中心传输状态信息的能力,GB 25201则要求联网用户依约将状态信息发送至监控中心。这一标准体系为单人值班所依赖的远程在线值班模式提供了基础性的技术制度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国家层面《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系列国家标准(GB 26875)已发布实施8个部分,对消防物联网的传输设备性能、软件功能、网络通信协议和数据交换协议等技术内容进行了规定,为消防物联网系统设计、产品生产和性能检测提供了技术支撑。其中,GB/T 26875.1—2026《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已于2026年4月30日发布,将于2027年5月1日实施,进一步明确了系统设计原则、系统架构与组成、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价等方面的规定,持续推动消防远程监控和物联网感知监测等智慧消防系统的应用。
与此同时,各地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也在积极探索推进。重庆市物联网产业协会与重庆消防协会联合发布的T/CQFPA T/CQIOTA—2025《消防设施远程监控技术标准》,规定了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技术的术语和定义、系统架构、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安全要求、监控中心要求、检验要求等技术内容,适用于联网用户通过消防传感器等物联网设备实现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远程监测与控制。贵州省发布实施的DB52/T 1727—2023《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规范》,对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总体要求、总体架构与技术要求、施工与调试、验收、系统运行及维护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深圳市也在推进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地方标准的制定,其中一般规定部分明确了各类设备、材料、配件、软件的准入要求。
然而,框架性标准所提供的制度支撑,尚不足以解决操作层面的具体问题。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悬而未决的技术模糊地带。
从技术规范出发,上述条件似乎可以落地。GB 25506—2010第3.1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远程控制技术的实现要求恰恰覆盖了上述设备,需实现消音、复位、消防泵启停、风机控制、防火卷帘控制、消防电话接听及广播喊话等全功能远程操作。
但这里存在一个逻辑上的不对称:技术标准提出了设备配置要求,但哪些设备必须纳入联网范围,政策层面尚未给出统一答案。重庆市人民政府2025年12月26日下发文件明确要求高层建筑和大型商业综合体安装一系列物联感知设备,包括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无线压力传感器、无线液位传感器、电气火灾探测器、通道占用摄像机以及人员离岗监测设备等。但遗憾的是,大多数省份尚未出台类似细化标准。这导致一个现实困境:企业依据条例启动了联网改造,却不知道“联到什么程度才算合规”——设备配置范围的模糊,是当前单人值班政策执行中的首要障碍。
各地条例中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到底指什么——是消防救援机构搭建的远程控制系统,还是第三方服务机构搭建的远程监控系统——立法层面同样未给出统一界定。这一模糊性在实践中已引发具体疑问。从技术实现角度看,无论是政府平台还是第三方平台,只要具备全功能远程操作能力,都应当被同等认可。 但法律主体不明带来的合规风险,让许多潜在用户陷入了观望。
值得注意的是,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的《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消防控制室监督检查指南(试行)》对此作出了有益的界定尝试:将“远程监控值守中心”定义为由专业人员24h值守、对消防控制室消防主机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接收报警信息、对用户远程监控系统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执行远程操作的中心机构。该指南同时提出“远程在线值班与现场单人值班相结合的在线小时值守的远程中心与现场单人值班协同,共同完成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任务。
即便妥善解决前述两项问题,远程监控值守机构自身建设运营规范,仍是行业亟待完善补齐的短板。现行GB/T 26875系列国家标准,仅对联网传输设备性能、平台软件功能、数据通信协议等技术参数作出约束界定,但针对远程监控运营机构准入资质、场所建设标准、运行管理制度、值守作业规程、服务管控细则、质量考核评价体系等运营管理范畴内容,国家尚未出台统一强制性规范。各地虽陆续出台地方性管理细则开展探索实践,但条款要求差异较大、执行尺度不一,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系统完备、统一执行的制度体系,行业规范化建设缺少权威对标依据。
立足该行业现状,四川远程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中心率先深耕标准化建设实践,系统性构建完善全套建设运营体系:合理划定中心整体建设规模面积,科学划分监控值守大厅、专用设备机房、备品备件库房、办公管理区、应急会商室等独立功能区域;规范化打造标准化监控值守大厅,优化值守工位布设、采光降噪环境、视线观测条件,配置大型高清综合可视化大屏,实现联网单位消防预警、设施故障、异常状态实时集中展示、分级弹窗提示;严格依规配齐成套专业硬件设施,部署冗余服务器集群、警情受理操作终端、应急调度通讯设备、全程录音归档装置、UPS不间断供电系统、网络安全防护设施,所有设备参数全部契合国标要求,建立多重备份保障机制,确保全天候稳定运行;采用主备双链路冗余网络架构,部署专属通信专线与备用传输线路,配套数据加密、防火墙防护、断线自动切换功能,防范网络中断引发警情漏接、信号失联;严格落实专业化人员配置标准,按照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值守要求,配齐中心运营负责人、持证消防设施操作员值守班组、专职技术运维人员、应急研判处置专员、台账档案管理人员,明晰全员岗位职责、交接班流程、警情分级研判处置闭环机制,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常态化业务实训与履职考核制度。
该中心从建设面积、功能分区、值守大厅布设、大屏可视化系统、硬件装备配置、网络冗余保障、人员定岗编组、运行管理制度全维度形成成套成熟完备的标准化建设运营模式,有效填补行业运营规范空白,为全省乃至全国消防远程监控值守机构规范化建设、专业化运营打造可参照、可复制、可推广的标杆范例。
202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6〕6号),其中明确提出:“坚持统筹集约、开放共享、分级负责原则,建设全国消防综合监管服务和火灾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加强与地方、部门平台互联互通,为基层提供隐患辅助识别、预警预报自动提醒等智能服务。将消防数字化全面融入各地数字政府、韧性城市和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等城市公共安全数字建设,按需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等资源”。这意味着,国家层面的政策导向已经从碎片化的地方探索上升为系统性规划——建设全国统一的火灾风险监测预警网络,为远程监控系统的主体归属和互联互通提供了顶层设计的方向性指引。
国办发〔2026〕6号文件还在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层面作出了更加深刻的制度安排。文件明确提出:“推行非现场监管,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对基层单位和居民小区畅通消防车通道、日常防火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情况实行全时段监测”。这一规定从三个层面重塑了消防监管模式。
其一,“非现场监管”的政策概念被正式确立。传统的消防监督检查模式将逐步让位于基于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自动化、远程化监管方式。非现场监管的核心逻辑在于“现场感知+远程研判”,即通过布置在基层单位的各类物联感知设备实时采集消防设施运行数据,由远程监管平台进行自动分析和风险预警,监管人员在此基础上实施差异化的监督检查。
其二, “全时段监测” 的监管目标得以明确。国办发〔2026〕6号文件将“消防控制室值班”明确列为全时段监测的核心场景之一。这一规定与单人值班制度形成了政策合力:单人值班并非取消值班,而是通过远程值守中心24小时在线值守,辅以物联网设备的全时段监测,确保消防安全在任何时段都有“眼睛”在盯着。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构成了单人值班与全时段监测之间互为支撑的制度基础。
其三,文件提出“支持建设区域性消防控制中心”,这实质上是在国家政策层面回应了远程值守中心的资质和建设规范问题。如果将单个消防控制室的远程值守功能集中到一个区域性的控制中心,由专业团队统一进行实时监测和远程操作,就可以在降低单位硬件投入的同时,实现更高效、更规范、更专业的在线 物联感知设备的可靠性与远程控制系统的稳定性:从现实困境到制度约束
条例的表述——“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控制功能”——读起来像是技术层面的要求,但其背后的真实意图是:用“远程在线值守”来分担或替代“现场双人值守” 。而实现这一意图,技术本身并不足够,其根基在于物联感知设备必须具备足够可靠性和稳定性。如果设备频繁离线,所谓的“联网”就是一张虚幻的网。
现实中的情况不容乐观。2025年7月,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发布公告,监测发现4家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机构的物联设备均长期处于离线状态,其服务能力存在显著异常。浙江消防的监管实践表明,消防物联网管理正从“备案制”走向“实质监管”——不仅建立服务机构名录和信息备案平台,而且开始对其运行数据进行实时动态监管。
更令人警醒的是,2026年4月17日,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再次发布公告,监测发现以下严峻情况:经核查确认,赛特威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2026年1月份公告后,物联设备离线%,已中止系统接入总队平台权限。同时,另有5家运营服务机构近期物联设备离线%,服务能力存在异常。此外,11家提供城市消防远程监控服务的运营服务机构,根据《浙江省消防物联网管理平台应用指南(试行)》评价得分低于40分,服务能力有待加强。
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部分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机构设备长期离线、服务能力异常,甚至出现“假平台、假联网”现象——报装的“物联网”设备只是普通传感器,没有公网/专网通信功能,用于招投标造势但从未真正运行起来。一旦纳入监管平台,问题便原形毕露。如果第三方值守中心连设备在线率都无法保证,所谓的“远程在线值班”实质上就是一句空话。
由此引出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物联感知设备的可靠性与远程控制系统的稳定性是单人值班制度能否真正落地的技术基石。在现实中出现设备离线%的背景下,必须从制度层面确保联网单位在选购和部署物联感知设备及远程控制系统时,选用经过权威认证、具备高可靠性的一线品牌,并绝对禁止使用贴牌产品、无CCC/CCCF认证或未通过消防物联网相关标准检测的设备。
从现行制度框架看,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支撑。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火灾报警产品(包括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须获得CCC认证方可出厂、销售。GB 26875系列标准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以及标志作出了明确规定,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设计、制造和检验。GB/T 38135《消防物联网技术规范》作为推荐性标准,要求消防设备应具备数据上传接口,支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接入。贵州省地方标准DB52/T 1727—2023第5.1条明确规定:“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使用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市场准入制度”。2024年修订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4)进一步细化了火灾报警产品的认证要求。
制度虽已存在,但执行层面仍存在明显短板。一方面,市场准入制度仅覆盖了部分消防产品,物联网通信设备和远程控制装置的认证要求尚不完整;另一方面,即使产品在出厂时符合认证要求,运行阶段的持续在线率和服务质量并无强制约束。设备在安装数月后离线,现行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惩戒机制。这意味着,政策逻辑在技术层面完成了自洽,但在现实运行层面却缺少闭环——这就是当前单人值班制度面临的核心挑战。
从实践层面看,解决这一问题的制度框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环节:一是建立联网设备的准入清单机制,明确必须选用通过CCC/CCCF强制认证的合规品牌设备,严把源头设备质量关口;二是实施出厂检测与进场验收双轨并行制度,逐项核验设备技术参数、传输性能,确保设备投用前各项指标完全符合规范标准;三是建立运行状态持续监测机制,将设备在线率、数据上传完整率、警情响应处置时效、故障告知办结率等内容纳入常态化量化考核指标;四是建立明确的动态退出机制,对长期设备离线、数据推送异常、履职不到位、服务不达标的运营服务机构,依规中止平台系统接入权限,并向社会公开公告;五是明晰划分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与第三方服务责任,细化明确远程监控值守机构法定履职内容,压实第三方值守机构工作职责,要求严格落实24小时不间断在线值守、火警信号甄别核实、预警信息即时推送、设施故障及时告知提醒、处置流程全程留痕存档、平台系统运维保障等义务,杜绝责任边界模糊、履职缺位推诿等问题。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机构管理平台”的实践,正是朝着这一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为全国提供了可复制的制度样本。
条例的表述要求“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控制功能”,其背后的三重逻辑递进是:
所谓远程监控值守服务,是指由第三方机构搭建的监控中心,由专业持证人员24小时值守,对联网单位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接收报警信息、执行远程操作,并与现场人员协同处置突发状况。GB 50440—2007《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正在修订中的GB 26875系列标准及各地地方标准已对监控中心的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值班制度等作出了技术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国办发〔2026〕6号文件中“推行非现场监管”与“全时段监测”的双重要求,实质上是对远程值守服务提出了标准化、体系化、规范化的方向性指引。非现场监管的核心是“数据可查、操作可溯、责任可追”,这与单人值班对远程值守中心的要求高度契合。远程值守中心不仅要做到“有人在线”,还要做到“操作留痕”,“响应可追溯”,“职责可界定”。
第一层:法律合规条件。属地已出台消防控制室允许单人值班的地方性法规;场所全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运行正常,并委托合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常态化开展维保检测;严格遵循GB 25201—2010第4.5条规定,确保消防设施投用后持续正常运转,各类电源开关、管网阀门保持标准运行工况。
第二层:设备与联网条件。消防控制室完整接入正规远程监控系统,物联网监测覆盖消防主机运行状态、管网水压、消防水池水箱水位、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消防车通道占用等关键风险点位;整套系统具备全功能远程查看、调取、操作管控能力,契合各地消防条例统一要求,同时符合GB 25506—2010第3.2条消防设施状态信息传输技术规范。
第四层:远程监控值守条件。承接服务的第三方远程监控中心严格落实机构准入管控,场地建设面积、功能分区、值守大厅布局、综合显示大屏、专用机房、供电后备系统、安防设施全部符合行业技术管理规范;配齐冗余服务器、警情受理终端、应急通讯、全程存储、UPS不间断电源等硬件,搭建专线+备用线路双冗余网络,保障信号不间断传输。值守团队实行24小时三班轮值不间断在岗,所有值班人员持中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上岗,杜绝无证值守、擅自脱岗;平台具备火警甄别研判、异常分级预警、故障即时告知、信息定向推送、处置全程留痕等完整功能,可对联网单位消防设施开展全天候远程巡查监测,具备成熟完备的远程值守处置能力。同时清晰界定第三方值守机构履职责任,明确24小时在线值守、火警核实、预警推送、故障告知、台账归档、平台运维等法定服务义务,划清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与运维机构服务责任边界,防止责任模糊、相互推诿。
第五层:制度闭环条件。建立远程监控机构准入管理、日常督查、服务考评、动态退出全链条监管机制,完善设备进场验收、运行常态化监测制度;对长期设备离线、数据异常、履职缺位、服务不达标的值守机构依规暂停接入权限并公示惩戒。依托国办发〔2026〕6号文件部署,加快建设全国统一消防综合监管与风险监测预警网络,运用非现场监管督查第三方值守服务质量,依靠全时段在线监测保障联网系统稳定运行,形成监管部门、使用单位、远程值守机构三方数据互通、信息共享、责任明晰的闭环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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