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施行!《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布
- 发表时间:2026-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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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包括高层民用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坚持群防群治、综合治理,坚持生命至上、科学施救,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应当督促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职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高层建筑火灾预防、消防救援、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职能,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高层建筑消防违法行为。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邮政管理、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高层建筑火灾监测、预警预判和社会消防管理应用平台等智慧消防建设,探索推动消防无人机建设应用纳入本地区低空经济规划建设范畴。
鼓励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运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和联动切断等智慧消防设施,提升消防安全技防水平;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全时段、可视化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实时化、智能化消除消防安全风险。超高层建筑用气场所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联动装置,确保用气安全。
鼓励在高层住宅建筑户内推广应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先进技术装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产权人、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测、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高层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统一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有多个产权人的,相关产权人应当共同确定统一管理人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高层工业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按照约定承担消防安全责任,产权人、使用人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物业服务的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一)拟订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加强对辖区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常态化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普及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开展高层建筑消防监督检查,督促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整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在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加强对高层建筑相关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治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高层建筑相关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属,依法做好各自所属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面向用户的相关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鼓励有关单位应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对相关设施设备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监测、检测、维护、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执法协作、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第十四条高层工业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实行物业服务的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人可以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公示。
对高层工业建筑和超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二级以上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超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维修;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因维修保养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停用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经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示停用理由、停用时限、应急措施以及审批手续等内容。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验收、使用维护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确保发生火灾时可以供消防员使用。
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超高层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直升机停机坪;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使用的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高层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管理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应当落实相关消防安全措施。需要动火作业的,应当执行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制定专项灭火救援处置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现场监护人;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在高层工业建筑内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在明显位置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应急处置方法。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燃油燃气管道敷设、燃油燃气设备安装使用、防火防爆设施安装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组间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
高层建筑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按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防火封堵材料耐火性能、防火分隔组件安装、强弱电线路和设备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防火安全要求,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
高层建筑冷库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防火分隔、电气线路敷设等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并落实值班值守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在断电或者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醒目标识。
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走道、避难层(间)、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口等区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灭火器材以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有条件的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第二十一条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高层建筑及其周边区域的停放、充电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消防技术标准。鼓励在高层建筑设置智能阻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上楼入户装置。
第二十二条高层建筑内的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依法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五)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高层建筑电梯轿厢,或者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高层建筑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充电;
(六)占用高层建筑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高层建筑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七)占用、锁闭高层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在高层建筑避难层(间)、避难走道堆放杂物;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一定高度的高层住宅建筑和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有关部门在审批高层工业建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可以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新建超高层建筑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已经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按标准要求补建微型消防站。
高层建筑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并配合属地消防救援站联勤联训联战,提高协同处置火灾效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应当将高层建筑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作为重要内容,并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时,应当根据灾情等级要求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迅速组织灭火救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熟悉辖区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
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疏散人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并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火灾现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高层建筑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组织力量、调配资源支援灭火救援。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用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罚;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制定应急方案、未落实防范措施或者未落实公示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在断电或者发生火灾时无法开启,妨碍安全疏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在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走道、避难层(间)、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口等区域、设施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未作出处罚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4月1日,《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这是广东针对高层建筑消防监管“量身定制”的专项规章,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火灾风险预防机制等内容作出完善,推动全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高层建筑一直是消防领域的“硬骨头”——数量多、体量大、业态复杂,火灾防控和救援难度突出,是消防安全风险最高的建筑类型之一。
根据省消防救援局摸排数据,全省共有高层建筑17.05万栋,涵盖住宅、办公、商业、工业等多种业态,且随着使用年限增长,电气线路、消防设施老化问题日益凸显,亟须专项规章强化管控。
“新规历经两年调研、论证,是回应现实需求、完善制度体系的必然举措。”省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方面,2001年制定的《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与最新情况不相适应,需完善立法体系;另一方面,各地形成了网格化管理、智慧消防应用、隐患闭环整改等有效经验,需转化为制度规范,推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型。
根据《规定》,高层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其中,高层住宅建筑是指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是指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等;高层工业建筑则是指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等。
新规的亮点之一,就是将“高层工业建筑”纳入适用范围。这在很大程度上与近年来全省“工业上楼”趋势加快、高层工业建筑数量大幅增加有关。
和高层民用建筑相比,高层工业建筑消防安全更“难管”。由于此前缺乏专项立法管控,此类建筑存在不少监管难点。
该负责人指出,高层工业建筑生产工艺复杂,原料、成品成分复杂,火灾荷载大,而且部分企业消防安全意识薄弱,违规操作、涉险作业屡见不鲜,火灾风险不容忽视。
《规定》“对症下药”,要求高层工业建筑产权人、使用人落实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规范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危险品管控、消防设施维护等关键环节,从立法层面破解高层工业建筑监管缺位、责任不清的难题。
新规的另一个亮点,是将建设中的高层建筑纳入管理范围,目的是防范高层建筑的动态风险。
应急管理部2021年印发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为已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但未将在建高层建筑火灾风险纳入规定范畴。
近年来,“11·26”香港新界大埔区宏福苑高层住宅火灾等案例,为施工期间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敲响了警钟。
该负责人表示,施工期间,高层建筑容易出现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使用不合格外层防护网、动火作业不规范、施工人员住宿区管理混乱等问题,极易引发火灾。
对此,《规定》明确将建设中的高层建筑纳入管理范围,要求施工期间,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管理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应当落实相关消防安全措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书面约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可以共同负责,也可以约定各自负责特定区域的管理责任。”该负责人进一步表示。
该负责人强调,新规将消防安全管控贯穿规划设计、建筑施工、投入使用、设施维护等环节,打破“重使用、轻施工”“重民用、轻工业”的管理格局,能从根本上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控水平。
如果说把高层建筑的施工环节纳入监管是“纵向管到底”,那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则是横向维度的“监管升级”。
高层建筑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统一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规定》明确了各方主体责任,实行清单式履职,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此外,针对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多业主使用的高层建筑,《规定》要求书面明确各方责任并确定统一管理人,对共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
该负责人强调,《规定》单列“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一章,将抽象责任转化为具体清单,明确各方主体职责,推动形成“政府监管、部门协同、主体负责、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2025年以来,省消防救援局推进“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应用平台”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应用,目前已覆盖高层建筑在内的60多万栋建筑,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我们能在平台上一键查询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联系方式,及时提示对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比如预案是否有更新,消防控制室值班是否实名制等。”该负责人说。
同时,群众也能通过平台直接上报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形成便捷的信息互通渠道。这一“吹哨人机制”,能让每一处隐患都能被及时发现、整改。
“只靠消防部门去督查整改是不够的,我们不能只看到外在的消防隐患,还要看到导致隐患形成的内在原因,即相关主体消防管理责任缺位。”该负责人指出,当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正逐渐向事前预防转型,消防监管也在从“查隐患”向“查责任”转变,形成全链条的群防群治。
《规定》用13条条款细化火灾预防措施,梳理出9类明确的禁止性行为,聚焦高层建筑高发风险点,强化火灾风险事前预防,从源头上堵住安全漏洞。
该负责人指出,新规结合香港大埔火灾等近年来国内外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对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动火作业、电动车等管理作出细化规定,并梳理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电动自行车入楼入户停放充电等9类突出违法行为,逐一作出禁止性规定。
近年来,“电鸡”围城,因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或非法改装导致高层建筑起火的案例屡见不鲜。
《规定》直接下了“禁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电动自行车及电池进入高层建筑电梯轿厢,或者将其在高层建筑公共门厅、疏散通道等地停放、充电。同时,鼓励在高层建筑设置智能阻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上楼入户装置。
此外,新规还强调灭火救援能力建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制定高层建筑预案和开展演练的要求,强化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
高层建筑消防应急实训演练是检验应对火灾实战能力的重要方式。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应急管理教研部主任宋儒亮表示,新规施行后,要尽快且尽可能地将高层建筑住户全部组织起来参与演练,并鼓励在演练中运用无人机等新科技手段,“完整地演练一两遍后,才能更好地发现火灾防控工作现存问题,并让责任主体知道如何参与群防群治。”
高层建筑历来是全省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自2024年以来,广东持续开展高层建筑综合评估及消防安全大整治行动,筑牢“防火墙”。省消防救援局提供的数据显示,2025年全省发生高层建筑火灾2440起,火灾起数与亡人数分别同比下降22.2%、27.3%。
该负责人介绍,省消防救援局将牵头实施全链条整治,聚焦规划设计、设施维护、责任落实等24个突出问题,用两年时间完成全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全面整治,全面防范化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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